一、背景情况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2021年5月27日,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1〕57号),要求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对幼儿园与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距离及测量方法作出具体规定。
二、内容解读
本《通知》共五个部分内容,主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结合广东实际,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规范外国投资者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根据国务院《决定》第二十条,允许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娱乐场所,取消外商投资比例限制,将“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事项名称,统一规范为“外国投资者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审批权限不变,申请材料、设立条件和程序与内资一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娱乐场所、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娱乐场所参照执行。
(二)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根据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中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有关场所规定含义理解和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以下简称“《答复意见》”)以及文化和旅游部《通知》的相关规定,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21年6月1日施行后,新设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及办理经营许可证延续或者变更,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切实落实不得在幼儿园周边设置有关场所的法定要求。
(三)科学制定学校、幼儿园与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距离及测量方式。根据《文化部 工商总局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款“扩大长效机制试点范围”相关规定,允许上网服务场所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不低于200米。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反映,在以往行政审批工作中,未有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规定,导致目前我省存在大量经营场所在幼儿园200米直线范围内,如果学校、幼儿园与上述经营场所最低距离实行统一标准,势必对这些场所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影响。因此,将学校与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距离和测量方法,由原来“直线距离不低于200米”调整为“交通行走距离不低于200米”;将幼儿园与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距离和测量方法,设定为“交通行走距离不低于100米”。将幼儿园与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距离设定为“交通行走距离不低于100米”还考虑了《民法典》和实际情况,并参照了兄弟省份的经验做法。《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在实际生活中,幼儿园小孩出入校园均有成年人接送,无法独自进入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此外,参照兄弟省份的经验做法,如《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相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新设立娱乐场所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任一出入口距学校任一出入口最小相互距离为交通行走距离100米。因此本条规定,既符合国家授权制定的要求,也符合生活常识,还能最大限度减轻对行业经营者的影响。
(四)建立部门会商机制,做好与教育部门行政审批协商工作。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属于一次性投入较大的固定场所,搬迁或关停对经营者造成损失较大,其合法权益需要保障。一方面,部分幼儿园、中小学是在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正式经营后新设立的,属于“场所在先,学校在后”;另一方面,部分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正式经营后,国家出台了对场所设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场所在先,法规在后”。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的设立依照设立时的法律进行的,应受法律保护。因此,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严格落实“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法定要求的前提下,教育部门在规划审批学校、幼儿园时,应当按照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与学校、幼儿园设立先后时序,选址应尽量避免其200米范围内存在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情况。
(五)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要求。该项旨在落实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和文化和旅游部的部署安排,全面应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开展审批,实现文化市场主体设立审批一网通办,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市场准入服务。
文件链接: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